网友“小何”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刑法中的受贿罪应该如何界定?
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仍希望、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收受财物。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2)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一是收受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如具有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二是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如收受一名萍水相逢的人价值上百万的奢侈品、股权等。(3)收受的财物达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程度。如果是上下级之间、同事之间、亲戚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往来就不符合本违纪的客观要件。(4)情节较轻。本违纪行为不需要较重的后果和影响,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一般即可认定违纪。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摄)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主体只包括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受贿罪者的主体更加宽泛,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其他非中共党员身份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收取财物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仍持放任态度,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同时,赠送人没有明确请托事项。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相对明确的请托事项。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若本违纪行为的行为人与赠送人之间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收受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曹静静)